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

  进口人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原产地证明“《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栏目包含“*”或者“**”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相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A,数字代码801)或者“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B,数字代码802)。

  三、进口人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五、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六、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且货物进境时未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补充填报。

  七、《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

  八、《办法》第三条所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第十四条所述《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2;第十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和填制说明见附件3,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见附件4;第二十九条所述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特别货物清单.doc

3.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4.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doc

5.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pdf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 注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三条(原产货物),本附件列出将货物视为原产货物所需的条件。

二、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二章第三条(原产货物)(一)和(二)规定的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适用于所有税号。

三、就解释本附件中列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一)指协调制度中的一类;

(二)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两位数字;

(三)品目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四位数字;以及

(四)子目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六位数字。

四、如一货物适用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只要该货物满足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则认为符合该规则。

五、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六、如果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明确排除其他的税则归类改变,则该排除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七、就本附件而言:

(一)区域价值成分40是指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对于本附件,以下称RVC)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二)章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三)品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子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完全获得是指《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完全获得)规定的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为进一步明确,如货物的规则是完全获得,依照第二章第三条(原产货物)(二)的规定,该货物仍可通过满足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要求而视为原产货物;以及

(六)化学反应是指化学反应规则。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在一成员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化学反应(包括生物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以下不视为化学反应:

1. 溶于水或其他溶剂;

2. 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者

3. 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八、如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含RVC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标准的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每一成员方应当允许货物的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适用的具体规则。

九、本附件以201211日生效的2012版协调制(对于本附件,以下简称HS 2012)为基础制定。
第二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HS 2012

产品描述

产品特定规则

章节

品目

子目

第一节

活动物;动物产品

01

第一章 活动物

完全获得

02

第二章 肉类及食用肉类杂碎

章改变,自第一章改变至此的除外

03

第三章 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03.01

活鱼

完全获得

03.02

新鲜或冷藏的鱼,但品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章改变

03.03

冷冻的鱼,但品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章改变

03.04

新鲜、冷藏或冷冻的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 新鲜或冷藏的罗非鱼,鲶鱼,鲤鱼,鳗鱼,尼罗河鲈鱼以及黑鱼鱼片

0304.31

-- 罗非鱼

章改变

0304.32

-- 鲶鱼

章改变

0304.33

-- 尼罗河鲈鱼

章改变

0304.39

-- 其他

章改变

-- 新鲜或冷藏的其他鱼类鱼片

0304.41

-- 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和多瑙哲罗鱼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0304.42

-- 鳟鱼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0304.43

-- 比目鱼

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0304.44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章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

0304.45

-- 剑鱼

章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

0304.46

-- 南极犬牙鱼

章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

0304.49

-- 其他

品目改变

- 其他,新鲜或冷藏的

0304.51

-- 罗非鱼,鲶鱼,鲤鱼),鳗鱼,尼罗河鲈鱼以及黑鱼鱼片

章改变

0304.52

-- 鲑鱼科

章改变

0304.53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章改变

0304.54

-- 剑鱼

章改变

0304.55

-- 南极犬牙鱼

章改变

0304.59

-- 其他

章改变

- 冷冻的罗非鱼,鲶鱼,鲤鱼,鳗鱼),尼罗河鲈鱼以及黑鱼鱼片

0304.61

--罗非鱼

章改变

0304.62

--鲶鱼

章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