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

  (一)注册系统登录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除相关境外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系统账号,由海关总署予以分配。《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

  二、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三、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四、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五、关于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管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六、关于注册有效期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七、关于费用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公 告

202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412日公布,将于20221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

(一)注册系统登录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除相关境外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系统账号,由海关总署予以分配。《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

二、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三、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四、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

20221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五、关于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

20221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管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1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202211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要求适用原规定要求

六、关于注册有效期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七、关于费用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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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0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248 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布,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 (一)注册系统登录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 — 1 — 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 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 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 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除相关境外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 约定的,《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 18 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 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系统账号,由海关总 署予以分配。《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 18 类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 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 请。 二、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 (HS 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 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三、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参见海 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 2 — 四、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 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 可证类别代码 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 2020 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 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 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 不接受申报。 五、关于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 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 的注册编号。 《管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2022 年 1 月 1 日前生产的输华食 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六、关于注册有效期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 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6—3 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 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七、关于费用 — 3 —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13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