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附件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56.03 |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 年 第 102 号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 告 2018 年第 214 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 56.03 的原产地标准 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香港 CEPA 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 2021 年 12 月 8 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