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99号(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挪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挪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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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1年 第99

近日,挪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挪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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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1 年 第 99 号 近日,挪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 H5N1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挪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 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 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 现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 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 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 — 1 — 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 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 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 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 年 11 月 24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