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解读>解读: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9号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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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对芬兰此次高致病性禽 流感疫情的防控措施。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 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 品)。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 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 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 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 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 动用。其废弃物、甘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 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 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 防疫消毒处理。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 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供稿:厦门海关 核稿:海关总署动植司 动用。其废弃物、甘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 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 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 防疫消毒处理。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 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供稿:厦门海关 核稿:海关总署动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