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以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办理,或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证明,并须填写及签署告知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告知承诺书与该业务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
本公告中“定居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第二十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第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
本公告中“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198号、235号、240号修改,以下简称《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中“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
本公告中“常驻人员身份证件”指《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中“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告中“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第二条中“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有关办事指南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办理该业务的海关现场等处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附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编号: (4位关区代码+6位年月日+2位顺序号)
申请人信息 | 常驻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及名称 | ||
证件编号及发证机关 | ||
联系人姓名、电话 | ||
海关 告知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 |
证明用途 | 常驻机构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 | |
承诺方式 |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 |
适用对象 |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
承诺的效力 |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即是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项证明材料。 | |
不实承诺的责任 | 对提供不实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海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 |
申请人的承诺 | 本常驻机构合法持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明,该注册登记证明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常驻机构承诺: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符合海关告知的相关条件要求; (四)接受海关对本证明事项的核查;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 |
申请人(常驻机构盖章): 海关(盖章): 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信息使用范围: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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