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型】
【内容类别】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1-06-28
【生效日期】
【效  力】
【效力说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4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6-22
【生效日期】2021-10-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三、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4)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

  (二)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

  (三)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

  (四)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七、经审核同意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新的《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核不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海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八、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九、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附件5)以及相关材料,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

  (二)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相关案件已经结案;

  (三)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经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附件7):

  (一)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三)《注册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被海关注销的,经营企业或者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作出妥善处置。

  十一、存在《监管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8)。

  十二、主管海关应当每年对其主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1次年度审核,对于不再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等规定及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按照《监管区管理办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4.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5.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责令整改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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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海关:

本企业拟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以及相关的随附书面材料,并且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企业(公章)

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

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性质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场所情况

场所名称:

场所类型:

所面积: 平方米

包含的功能区: 2

场所地址:

场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经营的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名称:

本企业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填写规范说明:

1)企业基本情况的企业性质是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监管作业场所基本情况包含的功能区: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规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功能区填写(根据该设置规范的附件12的具体类型填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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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行政审批编号:

1

经审核,你企业关于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注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准予注册登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2(编码: 3),场所类型 4面积 5平方米,包含的功能区6,经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7

你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经营依法应当经批准的业务,应当按照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申请企业名称;

2监管作业场所名称;

3)监管作业场所编码;

4)监管作业场所类型;

5)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对于涉及经营依法应当经过批准业务,且相关许可证件中标注了经营面积的,填报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面积应不超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的面积);

6)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区;

7)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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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编号:

1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2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不予许可理由:

你企业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4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印章)

  


填写规范说明:

1)申请单位(企业)名称;

2)申请单位(企业)申请事项;

3行政复议单位名称

4)有管辖权的行政诉讼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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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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