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 年 第 54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 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 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 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30%以下的,或者 — 1 — 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 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 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 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00 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 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 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 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 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 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61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 海关总署 2022 年 6 月 30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公 告

2022年 第54

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71日起至202312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

海关总署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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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附件

主动披露报告表

海关:

经自查,发现我企业/单位存在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现报告如下:

企业/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信用等级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涉及事项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发生日

主动披露内容

(可另附自查情况详细说明)

随附材料清单

1.

2.

3.

.  

以上材料共 页。

企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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