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21号公告,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时,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商品编号应填报55013000.10,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5501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33000)时,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33000.10,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3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63000)时,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63000.10,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63000.90。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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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 年 第 5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 则委员会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 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 期限为 5 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 2022 年第 21 号公告,并明确了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 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 55013000)时,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 — 1 — 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商品编号应填报 55013000.10,变 性 聚 丙 烯 腈 长 丝 丝 束 和 聚 丙 烯 腈 基 碳 纤 维 原 丝 应 填 报 5501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 55033000)时,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 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 55033000.10,未梳或未经 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 5503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 55063000)时,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不包 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 55063000.10,已梳或经其他 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 55063000.90。 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 第 41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 年 7 月 13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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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公 告

2022年 第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7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21号公告,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时,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商品编号应填报55013000.10,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5501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33000)时,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33000.10,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3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63000)时,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63000.10,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63000.90

本公告自2022714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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