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18号 |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1日 |
| 【法律类别】商品归类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是世界海关组织实施《协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制订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作为我国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六、七期).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修订本
(第六期)
注:下文所标识的页码为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中的页码。
第18页,第三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2段
将本段修改为: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仍归入本章。而用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第29页,品目03.07,注释条文,本页第4行
在本页第3行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本品目也包括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
第29页,品目03.07,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例如,用沸水烹煮过或用醋腌制的软体动物)(品目16.05)。”
第112页,第十六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除外。”
第116页,品目16.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段
将本段修改为:
“品目16.04的注释所述及的归入该品目产品的各种状态,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116页,品目16.05,注释条文,本页最后一行
在本页最后一行后插入新的最后一段: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的临时性化学防腐剂)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
第185页,品目26.21,排他条款,本页最后一行
在本页最后一行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本品目不包括作为副产品从硅、硅铁及氧化锆生产中收集的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微硅粉,其通常用作混凝土、纤维水泥或耐火浇注料的火山质添加剂,以及聚合物的添加剂(品目28.11)。”
第217页,品目28.11,注释条文,本页第3段
将本段修改为:
“二氧化硅不溶于酸;熔融硅石因此用于制造骤热、骤冷而不破裂的实验室玻璃器及工业设备(参见第七十章的总注释)。例如,细粉状的二氧化硅在各种天然橡胶及合成橡胶和其他弹性材料中用作填料,在各种塑料、油墨、油漆、涂料及粘合剂中用作增稠剂或触变剂。气相(火法)二氧化硅(在氢氧炉中燃烧四氯化硅或三氯硅烷制得)还可用于硅圆片的化学-机械抛光加工,以及用作各种材料的防结块剂或抗沉降剂。微硅粉(硅、硅铁及氧化锆生产中收集的副产品)通常还用作混凝土、纤维素水泥或耐火浇注料的火山质添加剂,以及聚合物的添加剂。活性硅胶用于干燥气体。”
第217页,品目28.11,排他条款,本页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天然硅石(例如,石英和硅藻土)(归入第二十五章,但供作宝石或半宝石的品种除外,参见品目71.03和71.05的注释)。
第359页,品目29.38,排他条款(三),本页倒数第14行
删除“α-甲基苷,”
第367页,麻醉药与精神治疗药物表,《I 经1972年协议修订的受〈1961年麻醉药物单项公约〉管制的麻醉药物》
将原文修改为:
“
名 称 | HS编码 | CAS编号 | 公约附表编号 |
醋托啡(INN) | 2939.19 | 25333-77-1 | 4 |
盐酸醋托咖 | 2939.19 | 25333-78-2 | 4 |
醋氢可待因 | 2939.19 | 3861-72-1 | 2 |
盐酸醋氢可待因 | 2939.19 | 2 | |
乙酰芬太尼 | 2933.39 | 1 | |
醋美沙朵(INN) | 2922.19 | 509-74-0 | 1 |
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 2933.39 | 4 | |
乙酰吗啡 | 2939.19 | 1 | |
3-乙酰吗啡 | 2939.19 | 1 | |
6-乙酰吗啡 | 2939.19 | 2784-73-8 | 1 |
丙烯酰芬太尼 | 2933.39 | 1 | |
AH-7921 | 2924.29 | 1 | |
阿芬太尼(INN) | 2933.33 | 71195-58-9 | 1 |
盐酸阿芬太尼 | 2933.33 | 69049-06-5 | 1 |
烯丙罗定(INN) | 2933.39 | 25384-17-2 | 1 |
盐酸烯丙罗定 | 2933.39 | 1 | |
阿醋美沙朵(INN) | 2922.19 | 17199-58-5 | 1 |
L-阿醋美沙朵 | 2922.19 | ||
盐酸阿醋美沙朵 | 2922.19 | 1 | |
阿法美罗定(INN) | 2933.39 | 468-51-9 | 1 |
阿法美沙朵(INN) | 2922.19 | 17199-54-1 | 1 |
阿法罗定(INN) | 2933.39 | 77-20-3 | 1 |
盐酸阿法罗定 | 2933.39 | 561-78-4 | 1 |
阿尼利定(INN) | 2933.33 | 144-14-9 | 1 |
盐酸阿尼利定 | 2933.33 | 126-12-5 | 1 |
磷酸阿尼利定 | 2933.39 | 4268-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