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公告2017第5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7]第5号)

就扩大实施“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有关事宜

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见《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以来,“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在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现就扩大实施“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的海关,除已有的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6个海关外,新增天津、成都、武汉、西安4个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仍按《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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