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20年1月17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

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决定滞报金征收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117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二、自20201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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