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20年2月1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2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xls

  

  

  海关总署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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