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20年1月3日
【法律类别】出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猕猴桃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猕猴桃出口智利。现将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3日

附件

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猕猴桃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出境商品名称

输往智利的鲜食猕猴桃包括中华猕猴桃(Actinidia chinensisPlanchon美味猕猴桃(A. deliciosa C. F. Liang et A.R. Ferguson)、软枣猕猴桃(A. arguta(Siebold & Zuccarini) Planchon et Miquel),以及他们的杂交种(以下简称“猕猴桃”)

三、允许的产地

中国猕猴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库

输往智利的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库均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并由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下属的农牧局(以下简称SAG”)批准。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GACC需对出口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和冷库进行监管,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SAG提供注册名单。

五、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棉褐带卷蛾Adoxophyes orana

2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3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

4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5花蓟马Frankliniella intonsa

6茶翅蝽Halyomorpha halys

7糠片盾蚧Parlatoria pergandii

8大豆拟茎点种子腐烂病菌Phomopsis longicolla

9棕榈疫霉Phytophthora palmivora

10桑白盾蚧Pseudaulacaspis pentagona

11葡萄粉蚧Pseudococcus maritim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所有注册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SAG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3注册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须在GACC监管下,由经过植物检疫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实施。

4针对桔小实蝇和瓜实蝇GACC应建立桔小实蝇和瓜实蝇非疫区(中国北纬33°以北地区)非疫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6ISPM26的原则建立、确认并维护,由GACCSAG共同认可并批准。一旦在非疫区内发现桔小实蝇或瓜实蝇,非疫区将被暂停。GACC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SAG,并立即启动应急行动计划。当GACC根除疫情并经SAG认可后,非疫区方可恢复。

5针对棉褐带卷蛾、无花果蜡蚧、花蓟马、茶翅蝽、糠片盾蚧、葡萄粉蚧桑白盾蚧在猕猴桃生长季节,使用药剂进行化学防治或天敌进行生物防治。对上述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GACC批准,并应SAG要求在贸易开始提供。

6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GACC应立即通知SAG,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二)包装厂管理。

1猕猴桃加工、包装、储藏过程,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在加工包装过程中,猕猴桃须经筛选,剔除任何具有有害生物为害症状或其他品质不佳、有缺陷的猕猴桃,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猕猴桃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装运过程应当注意对水果和运输工具做好防护,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所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智利有关植物检疫要求,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感染。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Export to the Republic of Chile”(输往智利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同样的标识。

3若使用了木质包装,其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4出口猕猴桃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检疫处理要求

1.来自非疫区以外地区的猕猴桃,需进行冷处理或熏蒸处理。

2.如采用冷处理指标为3°C(果心温度)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冷处理需在GACC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进行。

3.如采用熏蒸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指标如下:

温度

°C

剂量

g/m3

熏蒸时间

h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h

2h

3.5h

4h

21.1

32

3.5

26

22

21

-

18.3-21.1

32

4

26

22

-

19

出口前检验检疫。

1GACC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智利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最少抽样量不少于600个果,并对所有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果从来自非疫区的果实中检出桔小实蝇或瓜实蝇,GACC应立即通知SAG并暂停非疫状态,相关批次的货物不得向智利出口。

3如发现智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智利,GACC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SAG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GACC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nese Fresh Kiwifruits to Chile,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le.”(该批货物符合中国鲜食猕猴桃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或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用英文注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运输途中冷处理),以及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等。

3GACC应在贸易进行前向SAG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智方备案核查。

进境要求

猕猴桃到达智利入境口岸时,SAG检疫人员将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2.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植物检疫

1中国猕猴桃将从SAG允许进口水果所有口岸进

2猕猴桃到达智利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猕猴桃不准入境。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需向SAG提供由GACC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如冷处理被定无效,则对该批货物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或转口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桔小实蝇或瓜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SAG将立即向GACC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智利出口猕猴桃。GACC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SAGGACC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智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或者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开展贸易后,SAG可派检疫官员赴中国猕猴桃产区对出口果园和包装厂开展实地评估。

根据中国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SAG将视情况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GACC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SAG将视情况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猕猴桃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中国进行考察。


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GACCSAG批准的设施内进行。

1.2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应保留申请对出口到智利的猕猴桃进行冷藏处理的设施的注册登记信息和授权情况。这些记录应包括下列项目:

a)设施的建设方案和位置,负责管理的所有者的联系方式;

b)设施面积及其储存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细节和规格,如温度范围、持续除霜操作和内置温度记录器。

1.4 在猕猴桃出口季节开始前,GACC应提供已登记的冷处理设施更新清单,并注明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确保温度探针与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要求:

a探针应在-3.0°C+3.0°C之间,精确到±0.15°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查验;

d)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GACC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a)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处理完成后,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必须使用上述描述的校正方法检查果温探针的精度。

4. GACC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心所装货物的中部;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顶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d)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角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监管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但只有所有的探针都达到指定的处理温度时才开始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