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2日
【法律类别】药品【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201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郑州航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郑州市大学北路16号

邮 编

450052

电 话

0371-67170627

传 真

0371-66972945

联系人

代世俊

附件2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

邮 编

450008

电 话

0371-65566577

传 真

0371-65566181

联系人

闻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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