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2019年第185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9年11月29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鲜食猕猴桃进口。现将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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