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3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08日【实施日期】2019年10月08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现将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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