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5日【实施日期】2019年07月25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增加俄罗斯库尔干州小麦输华,有关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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