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0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6日【实施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灌溉部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秘鲁藜麦进口。秘鲁输华藜麦应符合《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16日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