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30日【实施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山竹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现允许符合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山竹进口。具体要求可在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查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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