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8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
| 【法律类别】内地-港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本规定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修改 | |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