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濒管办公室【发文字号】国家濒管办2018年第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法律类别】濒危野生动植物【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17 届缔约方大会上,黄檀属所有种Dalbergiaspp.已被列入附录 I的物种除外、德米古夷苏木Guibourtiademeusei、佩莱古夷苏木Guibourtiapellegriniana和特氏古夷苏木Guibourtiatessmannii被列入附录 II, 201712日正式生效,并新增注释#15(见脚注1)来管制这些物种特定产品类型的国际贸易。

列入生效以来,许多缔约方和 CITES秘书处都收到来自行业和个人关于对注释#15的询问,涉及 b)段中“非商业”、“出口”、“每次装运总量 10千克”等术语的解释。



1 #15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花、花粉、果实和种子;

b)每次装运量最大为 10千克的非商业性出口;

c)交趾黄檀 Dalbergiacochinchinensis的部分和衍生物受注释#4约束;

d)源于并出口自墨西哥的黄檀属所有种 Dalbergiaspp.的部分和衍生物受注释#6约束。


由于许多贸易国对这些术语的解释存在明显差异,给管理机构、行业和上述黄檀属物种及三种古夷苏木的其他使用者带来了执行上的困难。

根据缔约方大会第 11.21Rev. CoP17)有关附录Ⅰ Ⅱ中注释使用的决议,CITES常委会在第 69次会议上通过了注释#15b)段中所使用术语的临时定义。按照秘书处第

2017/078号通知,现将 CITES常委会通过的注释#15中相关术语的临时定义公告如下:

一、关于“非商业性”的解释

以下贸易应当被认为是“非商业性”:

物品(如乐器的跨境运送,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使用、有偿或无偿的表演、展示或比赛如临时展览等; 同时,此类跨境运送不会导致物品的销售,并会返回到其通常的保存地。

1.物品(如乐器)跨境运送的目的是为了维修。该物 品仍属同一人所有,并且此类运输不会导致物品的销售。在售后服务的保修期内,产品被退还销售商或制造商的行为也应当被视为一种非商业性贸易;

2.以上述目的之一跨境运送包含多件物品(如一批乐 器一起返修)的货物,如果每件物品中黄檀属/古夷苏木物 种木材的部分的重量小于 10千克,且分别运送,则符合豁免规定;


3.以博物馆展览、比赛或表演为目的的物品(如乐器 的租借;

4.以贸易展览和商品交易会为目的的跨境运转应当被 视为商业性贸易。

二、关于“每次装运量 10 千克”的解释

对于上述非商业性贸易,10千克的限制系指该批货物的 每件物品中,由有关物种的木材所制成部分的重量。亦即 10 千克的限制是根据这批货物每件物品中包含的黄檀属/古夷苏木物种木材部分的重量来评估的,而非此批货物的总重量。

三、关于注释#15b)段涉及管弦乐队、乐团和类似团体 “集运货物”方式运送乐器的解释

装在集装箱内的乐器,不论与团队一起还是在团队旅行之前的跨境运送,均被视为“集运货物”。在这种情况下, 乐器中黄檀属/古夷苏木物种木材的总重量可能超过 10公斤。考虑到每个乐器中所使用的黄檀属/古夷苏木物种木材的重量不到 10千克,如果分别运送,相关乐器将有资格获得豁免,因此这类“集运货物”应当不需要办理 CITES文件。但是,如果任何一个乐器中黄檀属/古夷苏木物种木材的重量超过了 10千克,则该乐器就需要办理 CITES文件。需要说 的是,以“集运货物”形式运送的并且符合这一豁免条件 的乐器,应当限于单一的进口商或出口商以及单一的收货人 或发货人。


四、关于使用注释#15 中术语临时定义的目的和时段

1.这些临时定义仅是为了解释注释#15中的特定术语, 不应作为解释CITES附录物种任何其他标本的任何其他注释、决定或决议中术语的先例。

2.这些临时定义适用于第 17届和第 18届缔约方大会期间。

五、关于黄檀属物种的申报与确定

对于需要办理 CITES文件的黄檀属物种,应当尽可能地在种的水平上进行申报和确定如东非黑黄檀 Dalbergia

melanoxylon)。但是在缺乏此类信息的情况下和在一些特殊 情况下,特别是对于缔约方大会第 12.3Rev. CoP17) 决议有关许可证和证明书决议的第 14节所指的含有公约前所获标本成分制成品的情况,可以在属的水平Dalbergia

spp.)上申报和确定标本。当标本被在属的水平上记录时, 且在确实的情况下,应当在文件上注明相关标本不含有巴西黑黄檀Dalbergianigra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18 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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