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1日【实施日期】2018年08月01日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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