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doc .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doc .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doc .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doc .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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