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0日【实施日期】2018年01月30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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