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3日【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法律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

1.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2.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3.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4.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5.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6.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7.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8.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质检总局

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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