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进样器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doc

  海关总署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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