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样品取样操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我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1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修订稿).doc


  海关总署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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