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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