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5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117日,商务部2016年第6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52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5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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