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 |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01日 |
| 【法律类别】企业分类管理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废止 |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第225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11-19
附件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doc
附件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doc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
说 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
认证标准 | 达标情况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达标 0 | 部分达标 -1 | 不达标 -2 | 不适用 - | ||
(一) 组织机 构控制 | 1.内部组织架构 | (1)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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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对企业认证建立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 ||||||
2.海关业务培训 | (1)企业应当建立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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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定。 | ||||||
(二) 进出口业务控制 | 3.单证控制 | 具备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或者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 报关企业:代理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监管证件、商业单据、进出口单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 物流企业: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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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证保管 | (1)按海关要求建立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保存的进出口纸质和电子报关单证、物流信息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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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妥善保管报关专用印章,以及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 | ||||||
5.进出口活动 | 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经抽查,未发现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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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部审计控制 | 6.内审制度 | (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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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至少内审1次,建立内审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 ||||||
7.责任追究 | (1)建立对进出口业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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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对企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 ||||||
8.改进机制 | (1)建立改进制度或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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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海关要求的规范改进事项,应由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具体规范改进实施。 | ||||||
(四) 信息系统控制 | 9.信息系统 | 具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的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控制、关务、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块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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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数据管理 | (1)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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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等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 ||||||
11.信息安全 |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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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识别信息系统的非正常使用,包括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者更改业务数据,并对上述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信息系统要使用专人账户和密码,并且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 ||||||
(3)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保护系统和数据,有数据恢复、备份等手段防止信息丢失,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技术。 | ||||||
二、财务状况标准 | ||||||
(五) 财务状况 | 12.会计信息 | (1)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的有关情况,财务处理及时、规范。 | ||||
(2)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 | ||||||
13.偿付能力 | (1)企业财务的速动比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 |||||
(2)企业财务的资产负债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 ||||||
14.盈利能力 | 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 |||||
15.缴税能力 | 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其3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 非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为负。 | 达标 0 | 不达标 -2 | 不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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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法规范标准 | ||||||
(六) 遵守法律法规 | 16.人员违法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连续2年无故意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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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违法 | (1)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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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报关企业:连续1年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报关企业:连续1年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 | ||||||
(3)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虽然超过5次,但违法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的万分之一,且处罚金额累计3万元以下。(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1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 ||||||
(七) 进出口业务规范 | 18.注册信息 | 报关单位: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及报关人员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其他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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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进出口记录 | 上年度或者本年度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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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报(传输)规范 | (1) 报关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物流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传输差错率,连续4个季度单季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申报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申报差错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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