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金显三尺度”更加合理 含金量三 “量罚尺度”更加合理 含金量六—“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含金量四—“生产实际”更受重视 含金鱼五—“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含金量六 含金量四—“生产实际”更受重视 含金量五—“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含金量六—“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含金量四 “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含金量六相济”更为科学 含金量五—“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含金量六 项规定的行为” 一行为增加 含金量五 “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对该企 含金量六——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一步明确 业常见问题解惑: “享惠措施”持续优化 含金量五 类事项不予适用,以维护高水平 主要变化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 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 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 ,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 ,如适用“亲 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 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 项的除外。 含金量六“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 ”,此举旨在敦促企业对自身存在 一犯再犯,充分体现了海 使得主动披露于企业而言 披露红利的企业也将有动力持 54号公告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 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http://www.customs.gov 关予以减免。 录。高级认关规定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含金量六— “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 “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 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 认真对待每次主动披露机会,避免同类 主要变化 新公告 违反海关规定行为( 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管理机制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含金量六一 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进一步明确 “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 款项规定的行为 -年内(连续12个 时间限定,即 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 全面准确自查, 受过主动披 策,促进主动披露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主要变化 54号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 违反海关规定行为 (指性 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 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 、单位再次向海关 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 T1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54号公 动披露企业的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一次披露时 “书面报告” 办理即可。 含金量六—“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进一步明确 “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 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 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 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 月)”,此举旨在敦促企业对自身存在 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准确自查,严肃、 认真对待每次主动披露机会,避免同类 违规一犯再犯,充分体现了海关审慎推 进主动披露政策所秉持的“宽严相济” 执法理念。同时,进一步优化特许权使 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即不 能是“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 ,使得主动披露于企业而言 权利许可” 不再是有且仅有一次的宽大机会,已享 续开展自查,帮助企业用好、 、用足政 策,促进主动披露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主要变化 54号公告 新公告 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 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 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 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 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 税违规行为再 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 ”定义以 次向海关主 关规定。 及适用条件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 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 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 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 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 有关规定。 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1、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 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 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 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 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 “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 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 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 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 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 “54号公告” 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新公告” 更有利于主 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 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区 (http://www.customs.gov.cn/ +海关”链接中 点击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 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 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审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违规一犯再犯,充分体现了海关审慎推 进主动披露政策所秉持的“宽严相济” 执法理念。同时,进一步优化特许权使 能是“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 权利许可”,使得主动披露于企业而言 续开展自查,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 策,促进主动披露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54号公告 主要变化 新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 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 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 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 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 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 单位对同一涉 税违规行为再 明确“同 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 一”定义以 次向海关主动 关规定。 及适用条件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 披露的,不予 适用本公告有 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 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 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 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 有关规定。 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1、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 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 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 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 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 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 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 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 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 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 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 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间。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站 户 网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审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主要变化 新公告 54号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 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 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 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 单位对同一涉 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 税违规行为再 明确“同 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 定义以 次向海关主动 关规定。 及适用条件 披露的,不予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 适用本公告有 关规定。 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 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 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 有关规定。 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1、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 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 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 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 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 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 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 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 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 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 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 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间。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 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站 户 网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 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审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 有关规定。 企业常见问题解惑: 1 1、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在2023年 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 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 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 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 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 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 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 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 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 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 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间。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 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门 网 户 站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 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审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 告”还是“新公告” 答:“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 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 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 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 露作业,适用“新公告”的相关规 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 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 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 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间。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 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门 户 网 站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 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审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主 动披露企业的,适用“新公告”。 2、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 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新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间。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 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网 门 站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 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审 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 间。 3、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 “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答: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 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 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 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审 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 门户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 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 “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 办理即可。 注:转自“海关发布”(音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南京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审核:企业管理和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