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5号 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实施双反措施<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1112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1215日起至20131214日止。

20136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312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312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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