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11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11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11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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