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已失效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 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3届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作出的修定及CITES有关规定,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2004年第3号公告)予以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目录部分变动内容


2.《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归类表部分变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