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4 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停止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429日起,对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税则号列: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海关停止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2004年第30号公告停止执行。

二、此前已经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0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有关进口经营者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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