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呋喃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欧盟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呋喃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呋喃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5年6月1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
英文名称: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74.6%
2.其他美国公司113.2%
(二)日本公司113.2%
(三)欧盟公司113.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2005年6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4年8月4日,商务部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美国FMC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商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其中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登记应诉后没有递交答卷。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商务部向所有应诉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FMC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收到美国FMC公司一家公司的答卷。2005年2月6日,商务部针对FMC公司已提交答卷仍需补充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召开下游企业陈述会
2004年9月1日,商务部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产业需向商务部陈述的主要问题》。
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1日,商务部分别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召开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企业陈述会的申请》,并于2005年3月15日召开了下游企业陈述会,听取有关意见的陈述。
商务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进行调查,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参加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165号)。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美国FMC公司、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等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商务部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0月15日,商务部成立了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9月2日,商务部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FMC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召开申请人陈述会
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4年9月1日,商务部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调查案件申请人资格的异议书》;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6.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支持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