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经贸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下称“449号文”)文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生产能力证明》)和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办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二、加工企业原为省属管理权限企业(详见附件2)的,凭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直接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三、《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1年,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四、企业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时,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收取以下材料:《生产能力证明》表格(详见附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办公用地、厂房用地)复印件。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相应的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通过核查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提交的《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注明“核查通过”,并加具签章和日期。上述核查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运作。

  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将节能环保、劳动用工、技术装备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完善核查机制。

  七、经营企业在省内但加工企业不在省内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仍须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八、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进口料件不涉及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涉及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取得有关关税配额证或许可证件后,再向主管海关申报,主管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九、各单位要加强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商产函﹝2013449号文的宣传,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政策,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附件:1.商产函[2013]449号文.pdf

   2.省属管理权限企业名单一览表.doc

   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doc

附件2

省属管理权限企业名单一览表

序号

企业进出口代码

企业名称

1

4400751068516

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2

440072118732X

广东富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3

4400231112149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4

440023112211X

广东中轻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5

4400190337009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6

440019582798X

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7

4400190341200

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8

4400190344727

广东省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9

4400190341542

广东浩粤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10

4400190342377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11

4400754507799

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12

4400708290584

广东中电富嘉工贸有限公司

13

4400779233915

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4

4400190321015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15

4400190346706

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

16

4400729196976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泓泰有限责任公司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