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公告2004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寄物品【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8号

关于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11施行。199325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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