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 关于公布海关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问题<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一、自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
对于
四、对于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