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附件:< xml:namespace prefix = v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