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商贸函[2012]1118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 务 部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2年12月15

附件

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总计

84500

北京市

500

天津市

3000

河北省

200

内蒙古自治区

33700

辽宁省

2200

大连市

12100

吉林省

2200

黑龙江省

16100

上海市

200

浙江省

200

安徽省

300

福建省

1200

厦门市

200

江西省

200

山东省

200

青岛市

700

河南省

200

湖南省

1300

广东省

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四川省

6000

云南省

5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400

2.供港澳活大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