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汇国函字[1996]319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为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关工程”的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仍维持原各地外汇局与税务局之间核销数据传输方式,具体通知如下:

  1.各外汇局和国税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召开联系会议,研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传送、接收及使用工作,各负其责,及时安排落实;

  2.各国税局应于<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961231日前将辖内有出口退税权的出口企业的“海关企业代码”和有关的软盘传送至当地有关外汇局,以备外汇局产生出口退税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

  3.各外汇局在收到税务局的“海关企业代码”后须及时将其输入计算机,并于1997131日前做好1996年全年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提供给国税局,以备退税使用;

  4.外汇局在使用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之前,核销数据的传送方式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会议纪要》((93)汇管函字第157)的要求向国税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使用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之后,再按新方式提供。

  在数据传送工作中,双方应以解决数据传送为中心,加强配合,具体情况具体研究,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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