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154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2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54号

关于防止乌克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据乌克兰农业政策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乌克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乌克兰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乌克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乌克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乌克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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