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 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61013,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10135年。
  2008522,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523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919,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922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24,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25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11013,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8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905402692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21013起,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21013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21013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0月12

[NextPage]附件

2011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61013,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10135年。

2008522,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523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919,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922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24,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25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1413,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氨纶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188,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111010,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美国驻华使馆,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处。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符合产业代表性要求,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1013发布年度第5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712011630,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112011 630

(五)复审调查内容

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美国驻华使馆,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处,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3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Asahi Kasei Spandex America Inc.)、(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AINGPORE FIBERS PTE.LTD) 3家公司登记应诉。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相关证据:

向已知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AINGPORE FIBERS PTE.LTD)等企业递交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2)听证会和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3)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919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中提出,倾销调查应考虑损害调查中所收集的相关评论、证据或数据。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中已向各利害关系方告知提供倾销调查所需必要信息的时间、方式和渠道,以及不提交的后果,也给予其充分时间和机会提供。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或其他日本利害关系方并未按要求提供倾销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等,因此调查机关在倾销裁决中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

关于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核实问题,调查机关注意到,中国大陆申请人在本案的申请书、后续补充材料等中均注明了数据来源和相关证据,各利害关系方均可查阅和提出评论。在倾销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各利害关系方对此的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在可行的范围,包括根据海关数据对此进行了核实。[NextPage]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11013,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3家,分别是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和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共2家,分别是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1025,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1113,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帮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和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等7家中国大陆氨纶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和英威达(新加坡)等2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大陆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1122,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2012118,应本案被诉企业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的意见陈述。

英威达(新加坡)公司认为,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是新加坡唯一的氨纶生产企业,其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氨纶是其高端或是特殊用途的产品LYCRA(莱卡),普通氨纶产品ELASPAN(伊拉斯邦)已经由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生产,并且LYCRA(莱卡)价格远高于中国大陆氨纶产品的价格,与中国大陆的氨纶产品并不形成竞争关系,英威达(新加坡)公司也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因此,即使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也不会大量增加。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2220调查机关收到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期措施的意见和主张》的评论意见。

2012511调查机关收到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意见和主张以及对申请人评论意见的反驳》的评论意见。

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是新加坡唯一的氨纶生产企业,其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氨纶是其高端或是特殊用途的产品LYCRA(莱卡),普通氨纶产品ELASPAN(伊拉斯邦)则由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生产,中国大陆氨纶生产企业无法生产LYCRA(莱卡)产品,并且LYCRA(莱卡)价格远高于中国大陆氨纶产品的价格,与中国大陆的氨纶产品以及其他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氨纶产品并不存在替代关系,也不形成竞争关系,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产品应当排除在累积评估之外。英威达(新加坡)公司也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因此,即使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也不会大幅增加,不会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不可忽略的不利影响。

2012314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相关意见和主张的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英威达(新加坡)生产的特殊氨纶产品通用氨纶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另外,新加坡氨纶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同类产品的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可能再度受到实质损害。

2011112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将高性能氨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37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12528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对申请人评论意见的反驳》的评论意见。

2012618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718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产品和中国产品物理特性差异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2810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氨纶产能数据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2910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答复“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氨纶产能数据的说明”的函》的评论意见。

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氨纶企业产能不断扩大,产量持续增加,中国大陆产业恢复良好,申请人关于中国大陆氨纶产业仍然较为脆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另外,日本出口至中国大陆氨纶主要为高功能纤维,与其他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氨纶产品以及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同,不应当与其他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20122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关于将高性能氨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327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125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

201262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进一步补充材料》。

20127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进一步补充材料(二)》。

2012813,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氨纶产能数据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2817,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产品和中国产品物理特性差异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申请人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虽然中国大陆氨纶产业整体产能较大,但生产企业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抗风险能力较弱。自2011年第二季度以来,中国大陆市场氨纶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氨纶主要原材料价格却大幅上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继续下滑,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可能再度遭受损害。

6)实地核查

2012214,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122月至3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氨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修改资料》。

20124月至5月,调查机关赴国外生产企业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和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上述企业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的书面证据材料。

7)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2615,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以及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本案申请企业表示,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采取措施,不会影响下游用户的正常生产经营。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因此,希望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部分氨纶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同时表示,一个相对公平、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的共同发展,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大陆氨纶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浙江德俊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生产的LYCRA(莱卡)产品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质量稳定并且具有特殊的功能和性能,能满足高端客户的需求,并且其价格也高于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产品的价格。因此,高品质、高附加值的 LYCRA(莱卡)与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并不存在替代关系,并且反倾销税的征收增加了部分氨纶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