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7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272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72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税则号列:29094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
     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2726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1118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7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英文名称: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分子式:乙二醇的单丁醚:C6H14O2
  二甘醇的单丁醚:C8H18O3
  化学结构式:
  乙二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H
   

二甘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CH2-CH2-OH
    < xml:namespace prefix = v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

物理化学特征:
  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做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1%
  2.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2.5%
  3.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1.5%
  4.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5.1%
  欧盟公司
  1.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3.0%
  2.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3.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4.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4.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7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2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保证金

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1%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2.5%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1.5%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5.1%

欧盟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3.0%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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