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启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产司负责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专用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证”。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军品出口许可证》,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后,请有关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1.申请单位 | 3.审批单号:工信进口[200 ] 号 | |||||||
2.收货单位 | 4.有效截止日期 | |||||||
5.国外生产企业 | 8.起运国(地区) | |||||||
6.合同或协议号 | 9.原产地国(地区) | |||||||
7.进口口岸 | 10.运输方式 | |||||||
11.贸易方式 | 12.申请进口用途及理由 | |||||||
13.商品名称 | 14.规格 型号 |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 16.商品编码 | 17.单位 | 18.数量 | 19.单价 | 20总价(美元) | |
21.产品价格合计 | ||||||||
|
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产品起运时间、地点 | 产品到达用户时间、地点 | 运输证号码 | 备 注 |
1.申请单位 | 3.审批单号:工信出口[200 ] 号 | |||||||
2.发货单位 | 4.有效截止日期 | |||||||
5.国内生产企业 | 8.运抵国(地区) | |||||||
6.合同或协议号 | 9.最终目的国(地区) | |||||||
7.出口口岸 | 10.运输方式 | |||||||
11.贸易方式 | 12.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 | |||||||
13.商品名称 | 14.规格 型号 |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 16.商品编码 | 17.单位 | 18.数量 | 19.单价 | 20总价(美元) | |
21.产品价格合计 | ||||||||
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报关日期 | 运输工具名称 | 装货单号 | 输往国家(地区) | 海关批注 | 海关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