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u3000\u3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r\n', , '\u3000\u3000一、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r\n', , '\u3000\u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r\n', , '\u3000\u3000(一)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r\n', , '\u3000\u3000(二)属于',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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