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对以假合资方式免税进口设备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复函([2004]高检诉发第63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
你局《关于对以假合资方式免税进口设备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以成立虚假合资企业、骗取海关免税证明等手段免税进口货物,如果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故意,且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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