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2011年修订)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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